郭某诉众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单方允诺的法律效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石油国际旅行社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106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亚利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例因产品质量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假一罚十”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方式和竞争手段,具有普遍性。然而关于此种行为的法律性质如何,却说法不一,这种状况阻碍了对此种行为所致纠纷的解决,因此,界定“假一罚十”允诺的性质成为本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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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404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10635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郭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祝某,男,汉族,中国石油国际旅行社职员,住北京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郝傲阳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众弘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二审):曹某,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高亚利。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洁芳;审判员:刘玉红谷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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