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诉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案 法律服务合同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0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缪欢 单位: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1.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性质。
本案涉及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律师法》(2001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该向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律师执业赔偿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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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虹口人民法院(2009)虹民(民)初字第145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04号。
2.案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程某,男,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张林菲上海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员广军上海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长阳路8号。
负责人:牛某,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刚,该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桂林,该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缪欢。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翁俊;代理审判员:徐诚武之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4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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