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裕恒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国际招投标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由:
行政裁决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中裕恒科技有限公司销售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兴隆创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行初字第204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9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鹏英 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1.我国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
本案系由进口机电产品招投标引起的行政争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规定,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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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行初字第20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国际招投标行政处理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中裕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裕恒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第4号院。
法定代表人:姚某,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1964年出生,北京中裕恒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某,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任芳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兴隆创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顺三条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1970年出生,北京兴隆创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德英;审判员:赵志刚杨鹏英
6.审结时间:201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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