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受贿、挪用资金案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原系永春县达埔信用合作社

福建省泉州协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1998)永刑初字第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4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永煌 单位:
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是永春县达埔信用合作社主任,属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是企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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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1998)永刑初字第35号。
2.案由:苏某受贿、挪用资金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培铭。
被告人:苏某,男,33岁,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原系永春县达埔信用合作社主任。1997年9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文革福建省泉州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碧华,福建省泉州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永煌;代理审判员:陈声艺林艳燕
6.审结时间:199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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