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诉周某利用传呼机留言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1997)永告民初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建国 单位:
本案是一起利用现代通讯信息工具传呼机的特殊功能,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典型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本案被告利用传呼机的留言功能损害他人人格,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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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1997)永告民初字第6号。
2.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姚某,男,35岁,汉族,农民,住永春县。
被告:周某,男,35岁,汉族,农民,往永春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黄建国
6.审结时间:199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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