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中锅炉厂诉钱某劳动争议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二中终字第6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冠群 单位:
本案是一起企业诉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被告钱某何时与华中锅炉厂解除劳动关系;二是原告支付被告下岗工资和失业救济金的起始与结束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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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7)普民初字第2899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二中终字第657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华中锅炉厂(下称华中锅炉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吴某,该厂办公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沈齐鸣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钱某,男,194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理人:邬叶弟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红;代理审判员:陈菊兰张骏晔。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琳靖;代理审判员:姜婷杨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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