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某不服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确认房屋预订契约无效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中行终字第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奇 单位:
本案主要问题就是被告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作出确认原告骆某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预订契约无效的行为,是否属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所行使的职权,也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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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4)黄行初字第32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中行终字第57号。
2.案由:不服确认房屋预订契约无效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骆某,男,38岁,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香港利龙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居福恒刘波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蔡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吴某、陆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上海锦江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某,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周企华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生;审判员:周奇;代理审判员:朱亚辉。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宇晓华;代理审判员:陈亚娟邱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22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3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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