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诉海口市海城大厦物业管理公司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口法民告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文娟 单位:
关于本案需要解决的仅仅是一个有无诉权的问题,而并非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胜诉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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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6)新民告字第1号。
二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口法民告终字第1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邢某,男,1966年8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海口市。
诉讼代理人:李剑华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刘何成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海口市海城大厦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大道海城大厦。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刘蓉。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明球;审判员:林英;代理审判员:李文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7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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