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强奸附带民事诉讼案 自诉
案由:
虚假诉讼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宜中刑终字第18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争 单位:
1.本案是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所产生的一起被害人因不服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而以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强奸案,案件的审理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审理的情况有两家报纸作了报道,社会反响很好。强奸犯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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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7)长刑初字第33号。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宜中刑终字第186号。
2.案由:李某强奸附带民事诉讼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上):王某,女,46岁,土家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30岁,汉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油漆工,家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1987年9月因流氓罪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强奸罪,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30日决定对其逮捕,该自治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21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才平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争;审判员:夏建平赵勇。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晓霞;代理审判员:常胜阮思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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