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伪造金融票证案
案由: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原南宁市桂琼智能卡有限公司

金狮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中级人民法院(2002)刑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2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诗琦 单位:
田阳县人民法院及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根据刑法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以及委托收款凭证、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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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112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中级人民法院(2002)刑字第5号。
2.案由:伪造金融票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永明。
被告人:吴某,男,37岁,原南宁市桂琼智能卡有限公司经理。
一、二审辩护人:黄有雄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蓝某,广西民族研究所法学研究室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文斌;审判员:陆金艳;代理审判员:黄陈玉。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振峰;审判员:梁凤清刘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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