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体育局诉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临时用地合同案 土地回收
案由: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百中民一终字第5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玉江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1.定性问题
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本案究竟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衡量案件是否为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主要是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意思表示、以及设定权利义务的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是否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合法拥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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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04)右民二初字第40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百中民一终字第514号。
2.案由:临时用地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百色市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蓝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韦君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黄某、钟某、李君等27人,均是个体工商户。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黄建和。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玉江;代理审判员:周荣参农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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