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诉百色市鑫鑫大酒店有限公司车辆保管合同案 保管合同;保管义务;赔偿责任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民再字第4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因住宿保管的车辆被盗,引起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从本案看,百色市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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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09)右民一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百中民一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
再审判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民再字第41号
2、案由:车辆保管合同案
3、诉讼双方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某。
委托代理人韦君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百色市鑫鑫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于飞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审判员:梁琳。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荣参;审判员:玉江凌文楼。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福生;审判员:黄春雷杨胜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29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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