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翻供;翻供的审查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管小平

韦宗昆

韦锋

代理律师:

李宣儒

法官解说
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以某种借口或者正当理由推翻原已供认的全部或者部分事实,或者提出新的辩解的行为。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供述对证明案件的事实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被告人的翻供往往会给案件事实的认定带来一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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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百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书。
复核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1)刑四复61795336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戴丽萍;代理检察员:郑婧。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汉族,大学文化。因本案于2009年3月1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宣儒,广西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李善恒;审判员:陈眺东、梁志红。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管小平;代理审判员:韦宗昆韦锋。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健;代理审判员:李加玺、何春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0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4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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