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不加刑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百刑终字第232号
审理法官:

陈眺东

吴文良

黄莉莉

代理律师:

黄慧琴

黄成春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姚某家中搜出的1825克美沙酮应该认定为贩卖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以及认定非法持有毒品二审法院能否直接变更增加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姚某定罪处刑的问题。
关于姚某家中搜出的1825克美沙酮能否认定为其贩卖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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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百色市田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111号。
二审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百刑终字第232号。
(二)案由: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姚某,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东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
一审辩护人:黄慧琴,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黄成春,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百色市田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杨本干,审判员:凌敏、张钢。
二审法院: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陈眺东,审判员:吴文良、黄莉莉。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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