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诉上海燕子花苑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劳动条件变更;劳动报酬;劳动合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燕子花苑酒店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637号
审理法官:

茅维筠

杨艳

张明良

法官解说
本案中,原告一共提出了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在内的五项诉讼请求,其中就年休假工资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除此以外,原被告就其他的诉讼请求展开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发表了辩论意见。综合全案的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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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23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637号。
(二)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范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上诉人):上海燕子花苑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燕,上海燕子花苑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管某,该公司职员。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周逸敏。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茅维筠;代理审判员:杨艳,张明良。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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