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诉尚某2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 情节较轻 公序良俗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1)单刑初字第176号
审理法官:

张红梅

刘克柱

孟荔

法官解说
1、因被害人品行恶劣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杀子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对该条中的"情节较轻"的理解和认定,规律和司法解释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实务界通常将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严重过错,对诱发被告人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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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1)单刑初字第176号。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红梅;审判员刘克柱;审判员孟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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