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1)历民初字第821号。
3.诉讼双方
原告安某(反诉被告)。
委托代理人宋卫卫,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新明,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某(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颜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飒;人民陪审员:时文萍、梁娟。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原、被告系XX路18号XX园小区X号楼X单元上下楼邻居。2010年10月28日,原告家中无人,被告家中向原告家中漏水持续三天多,致使原告家中电线联电无法居住,家中财产遭污水浸泡后严重受损,财产损失包括:真皮床12000元、床垫3000元、实木木地板5000元、床上用品3000元(被罩、四个枕头和枕套、床单、冬暖被、褥子)、灯具1000元(两个)、房租费9000元、重新装修费2000元、暖气费1533元,共计36533元。事后原告试图通过多种途径处理此事均无果,被告拒不赔偿。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36533元;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未提交任何证据并当庭提起反诉。
3.反诉原告诉称: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系济南市历下区XX路18号XX园小区X号楼X单元上下楼邻居。2010年10月28日,反诉被告家中自来水管破裂,致使反诉被告家中自来水通过楼板的管道连接处,喷涌到反诉原告家中,造成反诉原告家中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导致反诉被告家中财物遭浸泡后受损严重。反诉被告应对自己家中的自来水管道负有管理义务,对家中自来水管道破裂导致反诉被告财产损失理应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反诉被告在给反诉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后,不仅没有对反诉原告积极赔偿,而且还将反诉原告诉至法院,实在荒唐可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提起反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财产损失24300元;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4.反诉被告辩称:反诉原告家中漏水后财物被水浸泡的损失也有其楼上XX2室的责任,不能全部由反诉被告负担。未提交任何反诉证据。
(三)事实和证据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安某(反诉被告)与被告窦某(反诉原告)系XX路18号XX园小区X号楼X单元上下楼邻居,原告安某(反诉被告)住在XX2室,被告窦某(反诉原告)住在XX2室。2010年10月28日早晨,被告窦某(反诉原告)家中地面被水浸泡,水深2厘米左右。被告窦某(反诉原告)找来的燕庆园物业维修人员进入被告窦某(反诉原告)家中维修时发现,其卫生间门口左侧主管道地上可见口以下18至19厘米处,管道发生四分之三断裂。此管道系自来水上水管,由于水压冲击不断上涌,从被告窦某(反诉原告)家卫生间流出,经过客厅进入卧室。由于上水管道断裂发生在深夜休息时间,卫生间又远离卧室,被告窦某(反诉原告)直到次日清晨才发现家中被水浸泡,形成地板、踢脚线、地毯、床体等财产损失。现被告窦某(反诉原告)住宅已重新装修使用。由于被告窦某(反诉原告)家中被水浸泡数小时,水从被告窦某(反诉原告)卧室地板渗到原告安某(反诉被告)卧室天花板形成漏水,由于原告安某(反诉被告)家中当时无人,造成了原告安某(反诉被告)真皮床、床垫、实木地板、床上用品、灯具等不同程度被水浸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房产证1份(复印件),证明房屋归属;
2.DVD光盘1张;
3.物业证明信2张;
4.调查笔录1份;
5.照片8张;
2-5证明侵权事实和财产损失的情况;
6.租房合同和收据各1份;
7.暖气费发票1张;
8.木地板购买发票1张;
9.灯具购买发票1张;
6-9证明财产损失情况。
10.水管处断裂的照片1组,证明水管断裂位于反诉被告家中;
11.照片1组,证明被告遭受的财产损失。
(四)判案理由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上水管道断裂引发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道断裂的漏水点在被告(反诉原告)家中卫生间门口左侧主管道地上可见口以下18至19厘米处,从该管道实际安装情况看,漏水点不在被告(反诉原告)居住空间范围,无法进行日常维护管理,被告(反诉原告)不可控制其发生。加之断裂发生在深夜休息时间,卫生间又远离卧室,被告(反诉原告)不可能在熟睡时第一时间发现管道断裂喷水,且次日清晨发现后立即找物业进行了维修,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已经尽到维护管理义务。从管道断裂的实际情况看,管道断裂点亦不在原告(反诉被告)居住空间范围,原告(反诉被告)亦无法实际进行管理维护。因此,此管道断裂虽然造成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财产损失,但鉴于本案断裂的上水管道系公用设施,管道断裂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双方皆不可控制,亦皆无过错,皆无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的规定,本着邻里之间和谐相处、互谅互让的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所受损失。故对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本院均予以驳回。
(五)定案结论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安某要求被告窦某赔偿财产损失共计36533元的诉讼请求;
2.驳回反诉原告窦某要求反诉被告安某赔偿财产损失24300元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反诉费人民币410元,由反诉原告窦某负担。
(六)解说
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而是所有权的体现,不同所有权之间在现实生活中必然会有冲突,所以彼此之间要求必要的限制和便利。与人方便,与己方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是解决相邻之间所有权人权利冲突的基本精神。本案从这些精神原则出发,判断双方各自的权利界限,对于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补救原则,及时地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方式恢复受到损害的权利。本案上水管道属于公共设施,从权属上看,不属于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所有;从管理上看,管道断裂的漏水点亦超出原、被告双方的管理控制范围。在双方皆有损失的情形下,双方又都尽到了相应的维护管理及补救义务。因此应认定双方皆无过错、亦皆无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于双方各自的损失,应灵活掌握,采取各扫门前雪的方式处理,与人方便,与己方便,更能体现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一解决相邻之间所有权人权利冲突的基本精神;也更能体现邻里之间和谐相处、互谅互让的和谐社会精神,有利于双方和平共处共存。本案在对于双方都有损失亦皆无过错及责任的相邻关系案件的指导作用就在于此。
(李飒)
【裁判要旨】相邻关系的处理,应判断双方各自的权利界限,对于造成的损失,根据补救原则,及时地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方式恢复受到损害的权利。水管道属于公共设施,管道断裂的漏水点亦超出原、被告双方的管理控制范围。在双方皆有损失的情形下,双方又都尽到了相应的维护管理及补救义务。因此应认定双方皆无过错、亦皆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