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华某、陆某、无锡美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排除妨碍;合理利用;公共空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773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共有所有权虽是基于专有权而生,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最受人关注,也是引起纠纷最多的。原因如下:首先,不同于专有部分的范围的确定性,共有部分的范围有哪些,不要说一般的区分所有权人,就是专家学者也有争议。其次,共用部分是大家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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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0013号。
二审判决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773号。
2.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华某(被上诉人)。
原告:陆某(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张坤(受华某、陆某共同特别委托授权),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吴伟洪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美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江海东路1899号3楼。
法定代表人何文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章俊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卜康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郁卿峰;代理审判员:郭莹华;人民陪审员:胡静妹。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志江;审判员:陈丽芳;代理审判员:李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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