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工伤认定;工作职责;意外伤害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

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

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龙岩市新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岩行终字第72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告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龙岩市区域的工伤认定的具体工作,具有法定职权。杨曼丽原系第三人龙岩登高电影院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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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1)龙新行初字第3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岩行终字第72号。
2.案由:工伤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赵锡龙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辉锃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春含,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龙岩市新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龙岩登高电影院。
法定代表人陈华平,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建新;审判员:陈淑玲刘新龙。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煌忠;审判员:丁建岩;代理审判员:陈聪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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