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平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撤销案 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审查义务;程序义务
案由:
行政撤销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平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1)平行初字第2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敏

张春雷

田琳

法官解说
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实体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畴,原告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按《婚姻法》第8条及《婚姻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可见,对要求结婚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审查尤其是身份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是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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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1)平行初字第23号判决书。
2、案由:婚姻登记行政撤销。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凌某。
被告平阴县民政局,住所地平阴县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2,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男,平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
第三人曹某,身份情况不详。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敏;审判员:张春雷、田琳。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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