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水西社区第一、二、三、四、五、六经济合作社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案 土地权属界限;土地权属界址核定书;法律效力
案由:
船舶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1)穗萝法行初字第3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科

张玲南

丘松新

代理律师:

赖荣忠

林燕娴

周磊

法官解说
本案的处理重点首先是原水西村委在《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签字盖印的行为是否有效,该核定书是否具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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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1)穗萝法行初字第34号判决书
2、案由
土地权属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水西社区第一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水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社长。
原告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水西社区第二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同上。
法定代表人钟某2,社长。
原告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水西社区第三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同上。
法定代表人钟某3,社长。
原告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水西社区第四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同上。
法定代表人钟某4,社长。
原告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水西社区第五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同上。
法定代表人钟某5,社长。
原告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水西社区第六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同上。
法定代表人钟某6,社长。
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赖荣忠、林燕娴,均系广东永惠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香雪三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周磊,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科审判员:张玲南代理审判员:丘松新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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