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陈某等产品责任案 民事 产品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莒县人民法院(2011)莒民一初字第2014号
审理法官:

公方红

伦志臣

焦玉欣

代理律师:

孙立成

吕文新

刘华

法官解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事实发生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形成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其中任何一方赔偿义务的承担,均导致其他各方与受害人之间赔偿责任的消灭。
综上,为了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在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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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莒县人民法院(2011)莒民一初字第2014号
2.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女,200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莒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1(原告之父),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孙立成,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莒县。
被告:宋某,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
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吕文新,山东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莒县。
委托代理人:李守忠,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胜德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107号,组织机构代码61227401-3。
法定代表人:庞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华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扈书前,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莒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公方红, 审判员:伦志臣、焦玉欣。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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