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等诉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提供劳务;雇主;连带责任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黑龙江齐开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齐开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齐开律师事务所

七台河中心法律服务所

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2012)勃镇民初字第1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帅立彬

吴石峰

赵莉华

代理律师:

王德秋

王德秋

王德秋

陈希

法官解说
原告何某、王某、蔡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雇佣关系属实。三原告是在乘坐被告李某提供的车辆前往工地干活的过程中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三原告无过错。三原告与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对于三原告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基于雇佣关系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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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一审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2012)勃镇民初字第17号判决书。
(二)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2。
委托代理人王德秋,黑龙江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姜某。
委托代理人王德秋,黑龙江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王德秋,黑龙江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淑艳,七台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希,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帅立彬;审判员:吴石峰、赵莉华。
(六)审结时间:201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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