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虐待儿童案 虐待儿童罪;认罪;部分赔偿
案由:
虐待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283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妍

王杰

方猛

法官解说
如何区分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和故意伤害行为,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领域均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主要依据被告人的主观心态、行为的客观方面加以判定。在主观方面,虽然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行为人在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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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283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虐待儿童。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公燕徽、付晓梅。
被告人:蔡某(曾用名:蔡某2),女,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于2012年1月19日因本案被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妍;人民陪审员:王杰、方猛。
6.审结时间: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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