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 逃逸 因果关系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莆刑终字第49号
审理法官:

戴丽培

蔡庆明

郑星

代理律师:

黄唯奇

黄唯奇

法官解说
本案中,熊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无疑,关键问题在于其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审理过程中对此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熊某撞倒被害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为杜某将被害人撞死创造了条件,属于被害人死亡的间接原因...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1)涵刑初字第310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莆刑终字第49号。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严义挺。
被告人(上诉人):熊某,2011年4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黄唯奇,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黄唯奇,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翁建明;代理审判员:林艳红;人民陪审员:邓爱琼。
二审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丽培;代理审判员:蔡庆明、郑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