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混凝土搅拌站诉中华联保韶关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免责说明;说明义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韶中法民二终字第89号
审理法官:

喻权

陈亮

张怡婷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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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韶乳法民二初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韶中法民二终字第89号
(二)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三)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益丰石料有限公司嘉兴混凝土搅拌站。
被告(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陈远华,审判员:谢碑养、邱惠芬
二审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喻权,代理审判员:陈亮、张怡婷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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