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政府信息;电子信息;电子化数据;说明义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3)东中法行终字第27号
审理法官:

韦艳芹

尹河清

叶俏珠

法官解说
(一)背景情况介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电子信息屏公开政府信息。随着电子化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许多行政机关为提高政府信息的检索效率,建立了政府信息的电子数据管理系统,例如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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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2)东一法行初字第221号
二审判决书:(2013)东中法行终字第27号
【案由】
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周某。
被告(被上诉人):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东莞工商局)。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某、陈某,该局工作人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邓某、钟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梁某。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燕飞;代理审判员:周旋;人民陪审员:谭雪莹。
二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艳芹;审判员:尹河清;代理审判员:叶俏珠。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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