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慧。
被告:李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任丘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志梅;审判员:朱国强;人民陪审员:李春花。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谎称自己手中有型号252带钢100吨可以销售,虚构买卖钢材的事实,骗取王某货款定金10万元。并将定金据为己有; 2012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谎称自己手中有型号252带钢100吨可以销售,虚构购买钢材的事实,骗取白某货款定金5万元,并将定金据为己有。
2.被告辩称
自己没有诈骗的故意,他有钢材,在唐山放着呢。他收了他们二人的定金以后赌博输了,所以资金周转不过来,等有了钱就还他们。
(三)事实和证据
任丘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曾经是买卖钢材的个体户。曾和被害人做过买卖钢材的生意。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为了筹集赌资,谎称自己手中有型号252带钢100吨可以销售,如愿意买就先往自己的帐号上打入定金,骗取王某货款定金10万元。过了两天,即同年11月29日李某采用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白某定金10万元,李某将此款用于赌博。后因白某发觉事中有诈,及时催要,被告人李某给白某退回5万元,其余所骗定金全部用于赌博挥霍。当被害人追索定金时,几经交涉,李某最后关掉手机逃逸。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李某供述:
2009年我学会赌博,当时输了很多钱并欠下好多赌债,2010年11月份的时候债主逼得紧,当时我就想到了我以前做钢铁生意时认识的一些老板,想利用卖给对方钢材的名义骗一些订金来偿还赌债和通过他们的钱再赌一回翻本,之后2010年11月27日,我先给王某打的电话,谎称我现在手底下有一批型号为252的带钢100吨,单价是每吨4330元,我问王某要不要,因为当时市场上这种型号带钢也缺货,王某当时就答应要了,当时在电话里谈好后,我说让王某先打10万元订金,答应第二天发货,当天王某就通过农业银行给我转账10万元,当时我用他的钱还了部分赌债和赌博输了,到了第二天(2012年11月28日)王某给我打电话要货,因为我手中根本没有货,但我怕王某告我。2010年11月29日我就给另一个做钢材生意的白某打电话,也是利用骗王某的方法,谎称我有一批型号252带钢100吨,单价是每吨4330元,我问白某要不要,白某当时也答应要了,当天我也让白某打了10万元订金,当时我就用白某的钱去赌了一把,又输了3万多,第二天白某听说我赌博的事,就开始逼要他给我的订金,当时我就还有5万元,就给白某转款回去了。后来,他俩天天给我打电话要货和货款,我确实没钱,就谎称货还没有发过来拖着他们,他们两天天问我结果,我就把那部和他们联系的手机关了,使用另外一部手机和别人联系,但是王某和白某2011年初也知道这部新手机号码了,又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在公安局报案了,并且我也知道公安机关在找我,我当时害怕就没有敢跟他们见面,我就通过给他们打电话拖着他们,我当时谎称一个北京的亲戚正在拆迁平房,到时会有一笔赔偿款,要他们再等几个月,到时我亲戚拿到赔偿款就会借给我,我再补偿他们的货款,之后又过了几个月,大概是2011年6、7月份,我看实在拖不下去了,我一分钱也没有,我就关了机跑到河北保定涞源县藏了起来。我根本就没有带钢,更不能第二天给他们带钢,就是用他们的订金钱还点赌债,剩余的钱在通过赌博翻本,如果能赢了我就给他们定带钢。当时我输得太多,债主逼得紧,我只能想到用这种方法骗他们了。
2.被害人王某陈述
2010年11月27日,李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手底下有一批型号为252带钢100吨,单价是每吨4330元,问我要不要,我公司正好缺这种钢材,就答应要了,当时在电话里谈好后,李某说让我先打10万元定金,我就通过网上银行给(农业银行)他转账10万元,之后李某说第二天发货,可是第二天货一直没到,我就给李某打电话,可是电话一直关机,过了两天我通过别人问出李某另外一部手机,后来打通了,当时李某解释说这批货还在联系中,这一两天就发货,又等了两天一直没见到货,我再打他手机,两部手机都关机了,我就来公安局报案了。之后,李某听说我报案了,就主动联系我,对我说那批货中间出了点问题,过几天就给我发货,并说他没有骗我,让我别报案,我当时就相信他了,之后我就等到了2011年2月份又联系他,他这次又说货是联系不成了,我就问他当时我定的货在哪,他说实际他根本没有给我订货,我的货款他早偿还赌债了,我当时就追要我的货款,李某就说你别报案,并说他的一个北京亲戚正在拆迁平房,到时会有一笔赔偿款,要我再等几个月,到时他亲戚拿了赔偿就借给他,他就补偿我的货款,我又相信了,直到最近一两个月我一直联系不上他,才知道自己一直被他骗,我就又来报案了。他骗我卖给我钢材是以他个人的名义卖的,我知道他一直自己经营倒卖钢材的生意。李某原来在任丘市永利钢厂做过业务员,在2009年我们公司也通过他在用力带钢厂购进过带钢,出了这件事我打听永利的老板才听说他早在2009年前就不干了。
3.被害人白某陈述
2010年11月29日上午,李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手底下有一批型号为252带钢100吨,单价是每吨4330元,问我要不要,我公司正好缺这种钢材就答应要了,当时在电话里谈好后,李某说让我先打10万元定金,我就通过电话银行给(农业银行)他转账10万元,之后李某说第二天发货,可是第二天货一直没到,我就给李某打电话,可是电话一直关机,下午开始拨通,当时李某骗我说这批货在他手中,要求我把余款打过去,因为上午我给他打电话时他关机,我就找人打听了一下,听说最近他经常赌博,而且输了不少钱,我就已经不相信他了,我当时就要求退回订金不定这批货了,之后李某当天给我打回了5万元,说过一两天再给我打回剩余的5万元,可是他一直没有再打回钱,而且他手机一直关机联系不上,我就感觉上当了,就到公安局报案了。之后,李某听说我报案了,就主动联系我,对我说那批货中间出了点问题,过几天就给我发货,并说他没有骗我,让我别报案,我当时就相信他了,之后我就等到了2011年2月份又联系他,他这次又说货是联系不成了,我就问他当时我定的货在哪,他说实际他根本没有给我订货,我的货款他早偿还赌债了,我当时就追要我的货款,李某就说你别报案,并说他的一个北京亲戚正在拆迁平房,到时会有一笔赔偿款,要我再等几个月,到时他亲戚拿了赔偿就借给他,他就补偿我的货款我又相信了,直到最近一两个月我一直联系不上他,才知道自己一直被他骗,我就又来报案了。他骗我卖给我钢材是以他个人的名义卖的,我知道他一直自己经营倒卖钢材的生意。我们之间没有合同,就是口头合同。李某以前就是倒卖钢材的,我们认识十几年了,以前也曾进过他的带钢。
4.羁押证明:李某于2012年11月22日送涞源县看守所羁押,于2012年11月23日任丘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走。
5.白某、王某银行卡交易对账单:农行转帐凭证。
6.抓获经过:2012年11月22日下午16时30分,银坊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在逃人员李某在该所辖区信用社办理业务,民警到达现场后,该逃犯已离开信用社,民警立即分三路对逃犯展开搜索,在16时44分,在银坊镇原供销社大院发现一可疑人员,民警立即展开抓捕,11月22日17时许,抓捕民警成功将正准备逃跑的李某抓获。
7.李某基本信息。
8.被害人王某、白某写的申请书,请求对李某从轻处理。
(四)判案理由
任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二被害人签订口头买卖合同,收取了二被害人给付的预付定金后,赌博挥霍,而后逃匿。该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有误,应予更正。被告人李某辨称他没有诈骗的故意,他有钢材,该辨称既无证据支持,又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李某归案后,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任丘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六)解说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口头合同的形式与被害人王某、白某购销带钢合同,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收受王某、白某的部分货款后逃匿,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又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起诉,错误的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是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发生的。
(张占龙)
【裁判要旨】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