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寻衅滋事案 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滁刑终字第00232号
审理法官:

杨芳

陈石松

李卞宗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即对被告人如何定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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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明光市人民法院(2011)明刑初字第00231号。
二审裁定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滁刑终字第00232号。
2.案由:寻衅滋事。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乳名邱X),男,1991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6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继明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明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
二审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芳;审判员:陈石松;代理审判员:李卞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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