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不服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调查行为及要求行政赔偿案 劳动调查;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受案范围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行初字第98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杨海芳

刘彩虹

杨芳

代理律师:

黄青松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的焦点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中泽公司员工何某所作的调查笔录是否可诉。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调查笔录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作出的,该调查笔录被人民法院直接采信,其效力是明显的,具有可诉性。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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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行初字第98号裁定书。
2.案由:劳动行政调查行为及要求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 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泽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青松,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邹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海芳;代理审判员:刘彩虹;人民陪审员:杨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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