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店敏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案 增值税发票;行政处罚;第三人
案由:
税务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3)奉行初字第1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彭墨杰

法官解说
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即在行为人以纳税人名义实施虚开虚进增值税发票违法行为,税务稽查部门应对纳税人还是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针对各方当事人的争议,有必要在厘清行政处罚基本概念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分析。
第一、行政处罚基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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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3)奉行初字第10号判决书。
2.案由:税务。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店敏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店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负责人夏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女,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工作。
委托代理人彭墨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森威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耀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玉良;代理审判员:徐成文钟渊
6.审结时间:20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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