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星宾馆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违章建筑;承租人;限期拆除;原告资格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44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周海燕

贺国良

唐桂华

法官解说
本案中原、被告对原告所承租的第三人房屋系违章建筑并无异议,争议在于,原告并非被告作出拆除违章建筑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仅系违章建筑承租人,其对处罚决定不服是否具有诉权?
一、行政诉讼中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之法律检索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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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行初字第8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44号。
2.案由: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康星宾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海燕,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国良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韦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桂华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石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玉良;审判员:钟渊;代理审判员:徐成文。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瑶华;审判员:李思国;代理审判员:刘智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03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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