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不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传销;会员资格;行政处罚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19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案件背景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尚有不完备之处,由于传销往往具有主体合法,活动隐蔽,组织者疯狂敛财,使用黑社会形式集结参与者等性质,这种经营方式极易被一些不法分子从事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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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3)奉行初字第2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194号判决书。
2.案由:工商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高晓辉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卫志成;代理审判员:钟渊;人民陪审员:姚雪峰。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瑶华;代理审判员:侯俊樊华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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