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刚鹧鸪养殖专业合作社诉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案 内部行政行为;通知;可诉性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行初字第72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周卫平

邹佳莱

唐桂华

法官解说
本案对行政机关作出通知行为的可诉性分析具有参考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和非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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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行初字第72号。
2.案由:行政城建其他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振刚鹧鸪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卫平,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佳莱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韦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桂华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徐成文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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