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诉陈某2、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雇主;劳务关系;侵权责任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缪銮生

刘寿安

李峰

陈大振

张翠仙

法官解说
一、关于被告池某、陈某2对原告陈某1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定残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
原告认为,其不存在过错,被告陈某2、池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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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1(被上诉人),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
法定代理人雷某,女,1978年4月4日出生,畲族,福建省福安市人。系原告陈某1妻子。
委托代理人缪銮生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2(上诉人),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
委托代理人刘寿安,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某(上诉人),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柘荣县人。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峰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大振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翠仙,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梓安,审判员:张仲琅,人民陪审员:林泽霖。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鸣鸣,审判员:黄建方,审判员:林斌
6.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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