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重庆多营运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二倍工资;劳动报酬;时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

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3)民字第0033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希琳

代理律师:

杨才静

韩春娅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问题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如何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的规定可分为两种: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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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3)民字第00335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杨才静,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春娅,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多营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洪晨,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审判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李希琳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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