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1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家庭暴力;防卫过当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3)津法刑初字第0011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学峰

马恩平

黄兴兰

代理律师:

叶永棋

程伟

法官解说
如何在近亲属之间的伤害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本案的判决要点。本案反映出了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的一个较为典型现象,即"大逆不道"与"除暴安良"这两种传统观念的冲突。法律在衡量这种"以暴制暴"冲...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3)津法刑初字第00118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华桥。
被告人:常某1,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辩护人叶永棋,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伟,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学峰;人民陪审员:马恩平、黄兴兰。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