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县永安顺发客车运输有限公司、阳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明确说明义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50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段俊锋

白湘华

法官解说
所谓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依法应当履行的将保险合同条款所含专业术语及有关文件内容,向投保人陈述、解释清楚,以便投保人准确的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法定义务。《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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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504号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阳某,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段俊锋,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公司。地址:永福县永福镇。
负责人唐寒松,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湘华,广西徐和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邱某,男,195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邱丽华之养父。
第三人黄某,女,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邱丽华之养母。
委托代理人:邱志潮,男,1958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陶小康;审判员:张家华;
人民陪审员:莫光忠
审结时间:20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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