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 履行能力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恒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海颂律师事务所

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145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中,"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关于如何判断非法占有目的,刑法学界有以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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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2)宝刑初字第1884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145号。
2、案由:合同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伟钰。
被告人(上诉人):陆某,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恒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理。2012年9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朱晓寅上海海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顾積伟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敏芳;代理审判员:马逸龄;人民陪审员:周月霞。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永波;代理审判员:管勤莺;代理审判员:张莺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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