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某诉西宁市韵家口镇韵家口村民委员会返还财产案 民事 村集体 返还财产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川初字第121号
审理法官:

郭海山

赵志兵

周青兰

代理律师:

隋玉才

葛明俊

法官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被告西宁市城东区韵家口镇韵家口村民委员会在作出对村集体所有的铺面由租赁转为一次性买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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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川初字第121号。
2.案由:返还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韵某。
委托代理人:隋玉才,系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东区韵家口镇韵家口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都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葛明俊,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海山;审判员赵志兵;人民陪审员周青兰。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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