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1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等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案 劳务派遣 执行工作任务
案由: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1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仇兴民

史宏艳

张来富

吴继勇

王希娟

法官解说
1.关于被派遣工作人员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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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044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13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田某1,男,藏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北开发区。
一审委托代理人:仇兴民、史宏艳,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来富,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铝业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总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吴继勇,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嘉峪关晨曦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以下简称晨曦劳务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泉镇北泉西路196-2、4号。
代表人:朱某,该公司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希娟,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世成;人民陪审员:刘戈娜、蔡文英。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莉;审判员:刘巧贞、代理审判员:管仁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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