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等诉石河子天富农电有限责任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案 民事 触电人身损害 损害赔偿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37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突飞猛进,随着电力事业的飞速发展,电力设施无处不在,因此,涉及电力纠纷案件也显著增多,其中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最为突出。据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上万起,而且目前仍然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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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214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370号判决书。
2.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1,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被上诉人):曹某(李某1之妻),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吴恒军新疆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石河子天富农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6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杜平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君琳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北泉镇泉水地农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泉镇北泉路366-8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董事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长生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潘某,男,汉族,石河子市北泉镇泉水地设施农业基地农业种植户,住玛纳斯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杨婷。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巧贞;审判员:宋新军;代理审判员:管仁石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时间:2014年7月31日。
二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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