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诉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效力;保障性住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1)兵八民一终字第484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曹江海

达飞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问题是:买卖保障性住房的合同效力问题。
保障性住房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家庭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对于保障性住房能否买卖,签订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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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1)石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1)兵八民一终字第484号民事裁定书。
2.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 :许某。
委托代理人曹江海,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达飞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张红光。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飞;代理审判员:朱万利;代理审判员:宋新军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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