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诉王某损害赔偿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44团材料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44团加工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44团加工厂

石河子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兵(1993)八中法法民终字第1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适用何种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这是本案处理中遇到的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公平原则确定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理由是原告是年仅5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损害的发生谈不上主观上有过错;被告在逗原告玩耍中致伤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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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1993)市法民字第81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兵(1993)八中法法民终字第130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魏某,男,6岁,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新疆。
法定代理人:魏某1(原告之父),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新疆工人。住该厂住宅区。
被告:王某,女,55岁,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44团加工厂退休工人。住X厂住宅区。
诉论代理人(一、二审):杨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44团加工厂工人。
诉讼代理人(二审):郭常玲石河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蒲宪章。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新杰;代理审判员:宋冰郭永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1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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