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石河子市农业局行政处理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石河子总场四分场一连

石河子市农业局

乌鲁木齐县安宁渠区六十户乡八段五队

鲁木齐县安宁渠区六十户乡八段七队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1992)行上字第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新杰 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凡是从国内外引进的品种资源,必须按规定进行检疫,隔离试种,确认无检疫对象后方可利用。”第十条规定:“未经审定的品种,不准经营和推广。”张某从吉林省购进的“日本超级巨型大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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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1992)行字第07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1992)行上字第06号。
2.案由:不服种子管理行政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汉族,54岁,四川省射洪县人,现系石河子总场四分场一连农工,住该连。
被告(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石河子市农业局局长。
第三人:刘某1,男,汉族,48岁,河南省抚沟县人,现系乌鲁木齐县安宁渠区六十户乡八段五队农民,住该队。
第三人:张某1,男,汉族,40岁,安徽省太和县人,现系乌鲁木齐县安宁渠区六十户乡八段七队农民,住该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晋兵;审判员:蒲宪章;代理审判员:薛溢。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新杰;审判员:程继德;代理审判员:郭永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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