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诉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建设项目行政备案案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行终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6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海红 单位: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借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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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行终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建设项目行政备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冯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尹利兵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小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秦宗亚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贺敬赞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山东朗晖石油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珊珊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洪美;审判员:杨静高飞。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商利群;审判员:卢长普;代理审判员:陈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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