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岳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民事 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归责原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原石河子市味精厂

原石河子八一糖厂

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

石河子蓝天幼儿园

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10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丽美

赵政

管仁石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该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具有过错,对其受到的伤害需要承担过错责任,那么过错责任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呢?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是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体现。
过错责任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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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070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103号判决书。
2.案由: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徐某,女,汉族,原石河子市味精厂退休职工。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孙某,男,汉族,原石河子八一糖厂退休职工。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长生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岳某,女,汉族,石河子蓝天幼儿园园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盛朝川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独任庭审判员:冉利民。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丽美;审判员:赵政;代理审判员:管仁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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