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诉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交通事故 停运损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21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主张2011年7月19日至2012年5月8日的停运损失是否属于合理损失。关于停运损失应否赔偿的问题,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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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83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212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杜某,男,汉族,个体运输户。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赵磊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男,汉族,第八师一三四团十连职工。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郭常玲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薜战赢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莉;审判员:刘巧贞;代理审判员:管仁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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