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诉被告石河子开发区天成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履行利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1)兵八民一终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问题是: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房屋差价款是否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二、房屋差价损失如何确定及裁量因素。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房屋差价款是否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解除场合的损害赔偿,依然是因违约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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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1)石民初字第096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1)兵八民一终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
2. 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原告葛某。
委托代理人张燕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石河子开发区天成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丽,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明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张红光。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巧贞;代理审判员:朱万利;代理审判员:杨波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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