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诉付某等债权转让合同案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从权利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二初字第13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覃韵宏

郑之新

吴柳珍

法官解说
本案中,原债权人付某经与韦某协商,将其对杨某享有的合法债权转让给韦某,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杨某经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对原告韦某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也没有对原告韦某、被告付某提供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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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二)案由:债权转让合同案
(三)诉讼双方
原告:韦某
被告:付某
委托代理人:左玉征,广西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韵宏;审判员郑之新;人民陪审员:吴柳珍
(六)审结时间: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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